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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获2020-2022年度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
2021-04-12 2709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等文件要求,2021年4月,江苏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、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发文,公告江苏省2020-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,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位列其中。
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,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个人通过公益组织的捐款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
  附件:苏财税〔2021〕5号 关于江苏省2020—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(第一批).pdf